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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商务部发布电动汽车进口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21 17:29:05 文章来源:驻缅甸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业务二部转载)


   缅甸商务部根据进出口法第13条B款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电动汽车进口规定(试行)(文号:62/2022)。
   一、为促进缅甸电动汽车及相关产业发展,特制定电动汽车进口规定(试行)。内容如下:
   (一)未获得开设销售展厅许可的电动汽车进口公司,须遵守以下规定:1.公司(含缅甸公司和缅外合资公司)须在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ICA)注册;2.须出示与销售公司就每个进口品牌汽车签订的销售合同;3.须获得国家电动汽车及相关产业发展领导委员会的批准。
   (二)公司须按照国家电动汽车及相关产业发展领导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和数量进口电动汽车。
   (三)公司须提供电动汽车保险、零配件及售后维修服务。
   (四)公司须在央行认可的银行存入5千万缅元担保金,并提交银行开具的担保函。
   (五)获得进口电动汽车销售许可的公司须向商务部申请购车许可证,才可在公路运输管理局注册进口车辆,
   二、本通知所称电动汽车包括乘用电动汽车和旅行电动汽车,仅指蓄电池电动汽车(BEV)。
   三、该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
   四、必要时将对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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