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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分为主要定义和概念、临床评价及临床试验三部分。临床评价部分明确了临床评价的基本原则、临床评价的数据/文件来源(第1阶段)、临床数据的评估(第2阶段)、临床数据的分析(第3阶段)、临床评价报告等内容。临床试验部分包括概述、范围、是否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一般原则等内容。
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综合考虑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风险程度及已有研究数据等来确定开展临床试验必要性的过程。《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提出,如果非临床研究的结果和/或现有临床数据不足以证明产品对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符合性,则可能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同时,该指导原则明确临床使用具有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型医疗器械时,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从产品描述和研发背景、对比器械的选择、等同性论证的基本要求等方面,为注册申请人进行等同性论证及药品监管部门对等同性论证资料进行技术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针对上市前临床评价,阐明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临床评价报告需包含的主要内容,并细化相应要求,为注册人编写上市前临床评价报告及药品监管部门审评上市前临床评价报告提供技术指导。
《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适用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时的对比说明,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该指导原则在“对比说明要求”中明确,对于列入《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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