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律指南——1. 税率和其他重要信息

发布时间:2020-05-09 21:28:24 文章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1. 税率和其他重要信息
 

企业所得税

20%

增值税

12%(出口和国际运输业务的税率为 0%)

个人所得税

10%(非税务居民从哈萨克斯坦获得 的收入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例如 股息收入、利息和资本收益适用的 税率为 15%,其他类别收入适用的税率为 20%)

工资税和社保费

个人所得税率 (10%),养老基金强 制性缴费比例(10%);社保缴费比例 (4%);社会税率(9.5%,包括社保 缴费比例);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 费率(1.5%)。雇主从雇员总工资中 预扣个人所得税和养老基金缴款, 而社会税、社保费和强制性社会医 疗保险费由雇主直接缴纳。

迟交税款的罚息

按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再融资利率 的 1.25 倍每天稽征(自 2018 年 1 月 16 日起,再融资利率为 9.75%)。 

税务诉讼时效

五年(对于某些类别纳税人,自 2020 年起减为三年。)

税收折旧方法 

余额递减法 

最高税收折旧率(每年)

房屋建筑 - 10%
机械设备 - 25%
计算机和软件 - 40% 其他固定资产(包括油气井) - 15%

税损结转 

10 年 

活动性营业收入以及享受税收优惠司法管辖下的居民所获收入的预提税

20%

资本收益、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适用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法规的减免规定)

15%

非税收居民的净所得税(分支机构利润税)

15%

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数量

52 个国家

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条件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具 体行政要求和其他标准,提交居民确认文件(通过税收居民证)


 
2. 合规

 

税务登记 

就大多数税收须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登记采用电子格式。

增值税申报

每月或每季度一次 

增值税管控报告

除增值税申报表外,必须按月提交 增值税管控报告,其中单独列出所 有需缴纳增值税的交易以及交易对 方的身份。

企业所得税预付款

每季度一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半 年一次或者无需缴纳预付款)。

企业所得税申报

按日历年或财务年度每年一次。

登记为纳税人

登记为商业实体意味着获得一个自动纳入纳税人数据库的商业识别编号

转让定价

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中存在转让定 价。虽然未正式要求制备转让定价 文件,但建议在进行任何关联公司 之间的交易前获得该文件。在个别 情况下,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转让 定价事先裁定。

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如果增值税的应税营业额超过(在 该日历年度内)最低起征点,则有 义务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目前设 定的起征点为 30,000 月度计算指 数(在 2018 年,1 月度计算指数等 于 2,405 哈萨克斯坦坚戈、约 7 美 元或 44 元人民币)。

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

企业在每个报税期间的下一年度 3月 31 日之前,必须提交企业所得税 申报。企业必须每年提交两次(分 别在提交上一纳税期间企业所得税 申报之前和之后)企业所得税预付款的计算表。 

企业所得税预付款

某些纳税人有义务根据初步计算的 金额按月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如 果企业所得税的实际金额超过预付 款总额的 20%,则将征收行政罚款。 罚款金额等于少缴税款的 40%。 几类纳税人可豁免这一要求,其中 包括新成立公司(在注册年度和下 一年度)以及年收入总额低于 325,000 月度计算指数的纳税人。

企业可对税务审计结果提起申诉

企业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委员会)或法院提出索赔。



3. 主要规则

3.1. 来自哈萨克斯坦的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哈萨克斯坦居民需缴纳多种税收。税收上的“居 民”若适用于法人,是指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成立的法人和/或实际 管理机构位于哈萨克斯坦的外国法人。未通过位于哈萨克斯坦的常设 机构进行运营的非税收居民,就其从哈萨克斯坦获得的收入需缴纳预提税。构成哈萨克斯坦收入来源的清单非常广泛,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收入来源:(i)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ii)提 供管理、财务、咨询、审计和法律服务,而无论服务的实际提供地点; (iii)向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司法管辖区成立的实体所支付的各种收入; (iv)资本收益、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种类的收入。
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的预提税率取决于收入类型,列示如下:(i) 针对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向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司法管辖区居民 所支付的各种收入,预提税率为 20%;(ii)资本收益、股息、利息和 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率为 15%。

3.2. 常设机构
        在哈萨克斯坦可根据税法设立常设机构,但哈萨克斯坦批准的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另有规定除外。税法列举了常设机构可从事的几种 活动类型,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加工、包装和供应商品;从事管 理;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与管道相关的任何活动;建筑物施工;设 立分支机构;与哈萨克斯坦实体达成联合经营协议(若这种联合经营 将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实施);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哈萨克斯坦境内 提供服务(若就单个或多个相关项目活动而言,在任何连续 12 个月 期间活动的持续时间超过 183 天);通过非独立代理人从事活动等。

3.3. 资本弱化规则
        根据税法的规定,针对关联方贷款、关联方担保的贷款以及享受 税收优惠的司法管辖区居民提供的贷款,以限制可抵扣利息的方式实 施资本弱化规则。除非根据税法计算的年平均负债总额超过年平均所 有者权益 4 倍(金融机构为 7 倍)的金额,否则不适用上述限制。 不属于此处所列类别贷款的应付利息(例如哈萨克斯坦金融机构提供 的贷款)不适用这些限制。

3.4.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针对在享有税收优惠的司法管辖区成立的公司(受控外国公司), 哈萨克斯坦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该等 公司 25% 以上股份或参与权益的个人和法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 政部批准的这类司法管辖下目前包括 58 个国家和地区,在该等国家 /地区中的所得税税率低于 10%,法律保护财务信息的机密性,并且 无需披露公司的所有者和股东。建立税收优惠制度的地区还包括澳门和香港。
         税法规定,受控外国公司赚取的利润总额应计入哈萨克斯坦纳税 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该等公司在外国就同一利润缴纳的相应税额可予 豁免,以避免双重征税。除此以外,哈萨克斯坦居民就其与离岸公司 相关的受控外国公司,还须提交报告,其中包括提供财务报表和审计 报告。

4. 注意事项和建议


4.1. 哈萨克斯坦税法的修改
        哈萨克斯坦税法的修改往往产生溯及效力。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新税法开始生效。

4.2. 转让定价要求
        现行的转让定价法律适用于(i)对外经济交易(进出口业务以及 向外国实体购买服务等)和(ii)与对外经济交易直接相关,并且涉及 矿产资源或者享受免税待遇或负有税损当事方的当地交易。因此在原 则上,哈萨克斯坦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公司进行的所有跨境交易,即使这些交易由独立方予以实施。如果交易价格偏离市价或 者不符合公平原则,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可调整该价格并评估额外的 纳税义务。转让定价文件可确认交易价格的经济学原理,从而减轻这 种风险。

4.3. 确保本地供应商不是虚假公司
        如果根据法院判决,认定交易对方是为了从事各种非法活动(包 括逃税)而成立,并非是为了商业目的,则纳税人在计算税费时有义 务排除所有相关费用以及与该实体进行交易时的进项增值税。除此以 外,如果这些修正仍导致缴纳的税额不足,则可评估征收罚金和利息。 在选择当地供应商时,建议对其进行认真审查,以尽量减少此类公司 被视为虚假实体的风险。一些公开可用的信息来源可用于对潜在供应 商进行初步审查。

4.4. 确保外国供应商提供的税务居民证符合行政要求
        针对来自哈萨克斯坦的数种收入,税法规定了适用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条款的一些要求。税法规定,如果国际税收协定中包含与税法不 同的要求,则应适用该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税法要求税务居民证应 由授权的国家机构在签发国签字和盖章,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进行公 证(附注)。除此之外,在接收税务居民证以及签发国作出的公证或 附注时,还需考虑一些实际问题。

4.5. 避免与享有税收优惠的司法管辖区居民进行交易
        支付给享受税收优惠制度的国家居民的收入(无论收入类型如 何),均可按最高税率 (20%) 征税。现行税法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 此类实体。因此,此类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公司进行国际交易可能难以受益。

5. 税收豁免及税收优惠制度


5.1. 哈萨克斯坦公司股息的免税规定
        哈萨克斯坦实体向外国法人、哈萨克斯坦和外国公民派发的股息 若符合下列条件可予免税:(i) 收取股息的人员不是享有税收优惠制 度国家的居民;(ii) 派息公司不属于地下资源使用者,并且地下资 源使用者的财产在公司价值中的占比不超过 50%;(iii) 截至派息日, 拥有股份或参与权益的期限不少于三年。为了使股息能够免税,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使用者应符合一系列附加条件,其中包括对特定数量 的提取矿物进行后续加工(在初级加工之后)。

5.2. 哈萨克斯坦公司所收股息的免税规定
       哈萨克斯坦公司收取的股息通常应当纳税,并应计入应税总收入。 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不将股息计入应税所得额(共同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免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的股息除外)。

5.3. 资本收益免税
        非税收居民通过出售哈萨克斯坦参与权益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可 按照与股息免税相同的条件免缴预扣税。除此之外,如果以公开招标方式出售在哈萨克斯坦或外国证交所上市的股份,则资本收益可以免税。

5.4. 经济特区
        哈萨克斯坦各地设有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的主要目标包括发展特 定的非主营产业,如建筑、基础设施、制成品和高科技产品的生产等。 哈萨克斯坦政府就每个特定经济特区批准了在特区范围内所开展的 活动类型或所生产商品种类的清单。目前在哈萨克斯坦各地共设有10 个经济特区,专门生产某些产品或提供某些服务。税收优惠可能 因经济特区的不同而各异。一般来说,经济特区参与者可享受某些税 收优惠,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社会税(仅限信息技术园区)、 物业税、土地税和土地租赁费。

5.5. 投资合同中的税收和海关优惠
        《企业法令》中对实施“投资项目”或“优先投资项目”的投资 者给予某些税收优惠。这些投资优惠并非自动授予,而是根据实施该 项目的哈萨克斯坦法人与授权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所授予的。

5.6. 某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针对优惠对象的重建和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开支,税法规 定了一种加速扣除方法。优惠对象包括首次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投入使 用的建筑和工业设施、机器和设备,并且自纳税人投入使用并基于相 关活动而产生应税收入之日起,优惠期至少为后续的三个税收期间。 有两种不同的方法可以抵扣优惠对象的成本:(i) 在优惠对象投入使用后的三年内扣除等分费用,或 (ii) 在优惠对象投入使用前产生相 关费用时,在税务期间内全额抵扣优惠对象的成本。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哈萨克斯坦外汇市场趋于稳定
下一篇:“新冠疫情下国际工程风险管理”在线讲座成功举办